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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数持续占首位 | 崇川法院发布公司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作者:高纯  发布时间:2023-08-04 15:46:53 打印 字号: | |

8月2日,崇川法院召开公司类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中江网、南通报业集团、南通电视台等八家媒体以及市人大代表丁建华、区人大代表季媛媛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崇川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达军介绍了近三年来崇川法院审理的公司类案件概况、公司类案件的突出特点,总结了针对公司类纠纷案件采取的主要举措,并结合司法实践向企业以及企业家提出预防性意见和建议。民二庭庭长陈晶发布了十件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崇川法院共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433件,总诉讼标的额达7.15亿元。涉案纠纷中,共有24个案由,类型较多,其中股权转让纠纷占比持续占据首位,占三年受理案件总数的24.71%。虽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但平均审理天数逐年递减,由2020年的147.69天逐年降为2022年的108.32天;调撤率逐年上升,由2020年的26.73%逐年上升为2022年的40.94%。

白皮书指出,公司类纠纷比较突出的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矛盾争议和股东出资纠纷增速明显。崇川法院受理的433件公司类纠纷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仅有18件,其余415件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占比95.84%。公司发起人随意认缴与其自身偿债能力不相符的出资额,或在公司交易发生后随意转移股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而引发大量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当天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就有三起涉及股东出资的相关纠纷。在F公司与谢某、吴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F公司原股东谢某、吴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邱某后,邱某以F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原股东出资责任。陈晶表示,“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对前手股权出资情况应该持审慎态度,务必调查了解前手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本案中,受让人概括性受让股权以及公司资产后,再以公司名义追究原股东出资责任的,实则是逃避其自身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在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

股东应全面履行自身出资义务,并合法合规进行股权转让。作为发起人,还要监督其他发起人的出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投资不能作为股东出资,仍然被认定为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应当全面、足额、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并且不能抽逃出资;对于出资款,要在公司账簿中进行明确的记载和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下一步,崇川法院将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进一步积极探索、创新符合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的体制机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崇川新实践提供更大的司法力量。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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