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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打给弟弟12万“救命钱”,弟媳不认账?法院:共同承担!
  发布时间:2022-05-19 18:35:31 打印 字号: | |

男子身患重病急需治疗,住院期间表姐向医院账户汇入12万元“救命钱”。出院后,男子的妻子竟想赖账。近日,该案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南通中院二审调解,得到妥善化解。

 

原告郭霜系被告徐兵的表姐,两被告徐兵、袁健系夫妻关系。20205月,徐兵突发主动脉夹层疾病被紧急送往上海治疗,因病情严重,还一度被下达病危通知书,花费较大。徐兵住院期间,郭霜曾直接向他的住院账户汇款12万元。徐兵出院后,向表姐补出具了借条一份,袁健没有在该借条上签字。后郭霜因家里急用钱,向两人催要这12万元,但袁健却不认账了。无奈之下,郭霜将弟弟和弟媳诉至崇川法院。

 

在徐兵生病前,夫妻关系就比较紧张,20207月,妻子袁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崇川法院判决驳回了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该案审理过程中,徐兵认可该款项系向表姐的借款。但袁健认为,12万元系徐兵家人为其筹集的医疗费,属于救助性质,并非借款。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款项起初系郭霜为弟弟徐兵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徐兵出具了借条,该行为应系徐兵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郭霜与徐兵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次,虽然袁健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及事后追认,但该债务产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款项系用于拯救徐兵的生命,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崇川法院一审判决徐兵和袁健共同向郭霜归还借款1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袁健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夫妻二人各自承担6万元的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郭霜在徐兵生病治疗急需用钱时为其垫付医疗费用,体现亲朋好友之间在对方危难之时的互助行为,值得赞许,但并非郭霜所必须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无证据证明郭霜就案涉款项作出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不能当然推定为赠与。郭霜支付款项时,徐兵正处于病情危重期间,虽然当时两被告夫妻感情可能已有裂痕,但作为夫妻,在对方危难之时,应当积极筹措资金,以便更好救助对方的生命。因此,虽然袁健始终未确认该款项为借款,但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救命钱”,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的判决和调解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善良友爱的道德风尚。(文中人名系化名)

 
来源:速裁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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