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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四个相互”
作者:邹碧华  发布时间:2019-03-17 15:36:01 打印 字号: | |

美国联邦法院斯蒂文斯大法官说过:“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是公共财富,它是经过许多年才缓慢地建立起来的,对于维护法治极其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著名律师德肖维茨也曾说过:社会信任是社会的道德资本,这种资本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积聚起来的。所以,法官和律师之间实际上是在相互建立社会的道德资本。

   定位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特别重要,相互对立、相互诋毁、相互勾结、违法违纪,这是不正常的关系,我们不应该朝这个方向发展,而应该走向一个正常的关系,这其中有“四个相互”的问题。

   第一,相互独立。法官和律师之间是角色的分工,法官坐在审判席上,律师坐在当事人席上,共同维护法治。

   第二,相互配合。法官和律师虽然角色不同,但两者之间有一定的配合关系。在法庭上,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要积极展示案件的细节、对案子的观点和思考。

   第三,相互尊重。说到这个命题,有件事情让我印象很深。

   我曾经有一次到美国一家地区法院考察,那边有个法官对中国特别友好。有一天他借了件法袍给我,让我跟着他一起去开庭。那天的开庭很有意思,美国的地区法庭实行独任制,没有合议庭,当时我跟着他一起走了进来,法庭里的人都愣住了。我们在审判席入座后,法官对双方律师说:“今天我邀请我在中国的同行穿着我们的法袍坐在我的边上观察我们的庭审,你们觉得有没有问题?”两个律师毕恭毕敬地对法官说:“没有问题,法官大人。”又很有礼貌地对我说:“欢迎你,中国的法官大人。”

   庭开到一半的时候,双方律师火药味越来越重,说话开始尖刻起来。这个时候,法官招招手,示意两个律师过来。于是,律师走到审判席内,就像我们在影视作品里经常看到的“席前会晤”一样。我坐在边上,听见法官对律师说:“你们俩注意点形象好不好,别吵得这么难看。”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我说:“法官在法庭上,是不可以当着当事人的面批评律师的,那样会让他很没面子。实际上我们是一个法律共同体,你应该照顾他职业的这种便利,这是法官给律师的一个基本尊重。”这个细节给我印象特别深刻,促使我提出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我认为法官和律师要步向一种相互尊重的阶段,这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

   第四,相互学习。法官有法官的视角,他对问题的思考更中立;而律师可能有情感因素,有一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因素,他也有他独特的视角,这两者之间相互配合是可以带来很多新的东西的。所以我觉得在法庭上双方也要互相学习。

   我认识的一位国外法官说过,法官在法庭上应该把律师看作是老师,因为一个法官不可能在每一类案件中都是专家,而当你遇到一个特殊的案件时,律师就会教给你这个领域的相关知识,所以法官应当把律师视为专家。我觉得这个理念也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我与大家一起分享我非常赞同的一句话: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

   (选自邹碧华的讲座《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与律师之关系》)

   陈  凤  整理  

   讲座视频请见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崇川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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